董事

本集團致力維持高水平之企業管治,強調高透明度、問責性及獨立性之原則。

除若干偏離外,本公司一直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巿規則(「上巿規則」)附錄14企業常規管治守則(「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大部分守則條文及原則。有關偏離之具體原因將於下文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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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董事會由七名執行董事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董事會之組成如下:

董事姓名職位
鍾育升主席、執行董事
陳小影副主席、執行董事
鍾智傑行政總裁、執行董事
黃永彪執行董事
陳芳美執行董事
施志宏執行董事
湯宗翔執行董事
陳卓豪獨立非執行董事
譚潔雲獨立非執行董事
梁裕昌獨立非執行董事
孫允睿獨立非執行董事

董事會之授權

董事會透過指示及監督本集團事務,共同負責領導及監控本集團,以促進本集團之成就。董事會負責釐定整體策略和企業發展方針,確保業務營運獲妥善監察。董事會保留關於本集團所有政策事宜及重要交易之決策權。

儘管董事會一直承擔指引及監察本集團營運的全部責任,惟於董事會履行其職責時,亦已指派若干責任予:

    1. 本公司的常務董事委員會: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各委員會的章程、權力及職責均以書面職權範圍清楚界定,並須向董事會負責;
    1. 行政總裁,其獲指派管理本集團業務的日常管理,並須對董事會負責;及
    1. 本公司的高級管理團隊,其獲指派處理日常營運工作的責任,並須對董事會負責。

委任、重選及罷免

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所有董事均須最少每三年一次輪席退任,獲董事會委任之任何董事如屬填補臨時空缺,僅任職至下屆本公司股東大會,如屬增添現有董事會成員,則任職至下屆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且屆時可膺選連任。

新董事的委任及在股東週年大會上連任董事的提名須先由提名委員會考慮,再由提名委員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供董事會決定。考慮新董事的委任時,提名委員會會根據上市規則第3.08及3.09條所載的準則對候選人進行評估。如考慮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候選人時,彼亦須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列的獨立性準則。

董事進行證券交易

本公司已採納上市規則附錄10之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作為有關本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之操守準則。經向所有董事作出具體查詢後,各董事已確認彼等於整個年度均已遵守標準守則。

資料提供及取用

就董事會常規會議而言,會議之議程及相關董事會文件於會議議定舉行日期前至少三天全送交各董事。管理人員有責任向董事會及各個委員會及時地提供充份資料,以使各成員能作出知情決定。各董事均可個別和獨立地接觸本集團管理層,以取得更多資料,並於有需要時作出進一步查詢。